关于调整特殊病种评审和记帐管理的
通      知

 

各参保单位:
  为方便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医疗及购药,保障参保职工的利益,满足参保职工的医疗需求,现调整特殊病种的评审及记帐管理,有关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特殊病种定期初审和评审。参保职工带诊疗手册、个人帐户IC卡、既往病史资料和诊断结论到医保局申请办理特殊病种,经医保局医师审查后,开处特殊病种初审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到医保局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初审医师集中审查后根据诊断情况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表》,医保局收集各项初审资料每二个月最后一周定期组织特殊病种专家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经评审合格的,医保局将审定的医疗费用划入IC卡,发放特殊病种专用病历本及《审批表》。
  二、特殊病种治疗用药。参保职工持专用病历任一定点医院看病,医师根据审定的特殊病种及治疗计划开具处方,医疗用药可以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骨伤科医院及特殊门诊定点药店任一单位购买,医疗费在已配额的IC卡中刷卡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用个人帐户卡或现款支付。
  三、特殊病种医疗管理。刷卡前,必须将病历和处方由医保科或医保局管理人员审核,医院或药店有一联处方及结算单留底(对个别患者因长期用药可不使用双联处方,但是定点医院和药店要求患者提供处方复印件存档)。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对症用药的原则,各种自费药品及比例自负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用现款支付。
  本通知从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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