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参保职工医疗费报销比例的
通 知
各定点医院:
经县政府批准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作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互助医疗费按照双医保发(2003)09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实行。
二、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按100%报销(先核减政策自负部分),不再按二种比例报销。
三、原公费医疗单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照双医保发(2003)1号文件执行。
四、各乡镇从2004年1月1日参加医保,医疗费按政策结算。
各定点医院请认真按照文件规定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附双医保发(2003)1号,双医保发(2003)0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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