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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含常驻外地工作)职工如何报销医药费?
1、参保人员因退休回原籍远离本县定点医疗机构(户口已转出本县且本县内无住户)和常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必须到县医疗保险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确定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2、异地安置及常驻外地工作人员门诊医疗费用半年或一年报销一次,由参保人或参保单位集中统一持门诊发票和IC卡到县医保局办理个人账户支取手续,个人账户不足部分自负。
3、异地安置及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因病需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后,由县医疗保险局在参保人所在地指定一家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该参保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住院后,参保单位应在三日将住院情况(住院诊断、住院编号、病室)报告县医疗保险局。
4、异地安置及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医疗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凭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正规发票和诊疗手册或医保IC卡到县医疗保险局按规定审批报销。个人自付比例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实行分段自付、累计计算。退休人员按在职的65%自付,但在省会城市及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住院的退休人员按在职人员自付比例执行。
需在医疗保险局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将医疗发票送往医疗管理室,然后在每月的十号至二十号持本人身份证在财务审计室领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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