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时如何办理手续?
 


1、按照国家卫生部《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与工作人员职责》所规定的急诊范围,剔除因工伤、生育、违法犯罪、自残、自杀、他伤及酗酒、吸毒、自已不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而发生的急诊。
2、参保职工急诊抢救必须3日内向医疗保险局报告并办理申报手续。
3、急诊的程序同普通门诊。但急诊与住院过程不间断的,县内急诊费用可连同住院费用一起,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参保职工或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局结算。参保职工因出差、探亲或远离定点医疗机构或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没有住院而仅进行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不能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急诊抢救72小时以内与住院过程不间断的费用,按住院对待,扣除起付标准和政策性自付以外,按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的比例予以报销。
4、在个体诊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同期相同疾病的急诊只能报销一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如出现多家医疗机构的医疗费单据,必须有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及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证明。
6、在乡镇工作或居住的参保职工如需在乡镇进行急诊治疗的,必须在乡镇中心医院进行。
7、报销时必须携带本人《诊疗手册》、IC卡、有效发票、急诊诊断证明、病历(应有病史、检查、治疗、用药等项记载)和费用明细清单。否则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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